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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少年入所、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及保管。
八、少年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5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