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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鑑別處遇之建議。
七、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七、少年處遇之建議。
八、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九、其他有關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