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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