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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