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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6 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化處遇、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監督及審核。
五、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六、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
八、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九、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第 6 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誨教育、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假釋、撤銷假釋之監督及審核。
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性行考核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五、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作業導師、職業訓練師等專業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八、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九、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