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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