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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