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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