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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4
四、本局人員執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借提、留置、解送及其他強
    制措施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本局人員使用戒具原因消滅後,應即停止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