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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9
九、遠距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遠距接見時間親至就近辦理接見之機
    關,持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本所並依規定填具辯護人
    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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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遠距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遠距接見時間親至就近辦理接見之機
    關,持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本所並依規定填具辯護人
    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