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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辯護人遠距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接見時間為 30 分鐘,但次一時段設備無人預約時得延長之
    。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7
七、辯護人遠距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接見時間為 30 分鐘,但次一時段設備無人預約時得延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