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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5
五、為確任辯護人與被告間的委任關係,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接
    見在押收容人者為限。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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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確任辯護人與被告間的委任關係,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接
    見在押收容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