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遠距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為如辯護人與收容人接見有刑事訴訟法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四、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遠距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為如辯護人與收容人接見有刑事訴訟法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