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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4
十四、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遠距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為如辯護人與收容人接見有刑事訴訟法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4
十四、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遠距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為如辯護人與收容人接見有刑事訴訟法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