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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辯護人遠距接見收容人時,戒護人員應先將收容人帶至遠距接見處所
    候見,並將實際接見時時間登錄於網站。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0
十、辯護人遠距接見收容人時,戒護人員應先將收容人帶至遠距接見處所
    候見,並將實際接見時時間登錄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