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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
    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北美洲                    │四十四日                    │
    ├─────────────┼──────────────┤
    │南美洲                    │四十四日                    │
    ├─────────────┼──────────────┤
    │大洋洲                    │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南極洲                    │七十二日                    │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而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
    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北美洲                    │四十四日                    │
    ├─────────────┼──────────────┤
    │南美洲                    │四十四日                    │
    ├─────────────┼──────────────┤
    │大洋洲                    │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南極洲                    │七十二日                    │
    └─────────────┴──────────────┘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而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
    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  地    區  │    在途期間    │
    ├──────┼────────┤
    │  亞    洲  │    三十七日    │
    ├──────┼────────┤
    │  澳    洲  │    四十四日    │
    ├──────┼────────┤
    │  美    洲  │    四十四日    │
    ├──────┼────────┤
    │  歐    洲  │    四十四日    │
    ├──────┼────────┤
    │  非    洲  │    七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