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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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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