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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2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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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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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