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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