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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辯護人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0
十、辯護人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10
十、辯護人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