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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6
六、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經本所審查核准,以電話回復確認預約接見
    之日期及時間。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6
六、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經本所審查核准,以電話回復確認預約接見
    之日期及時間。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6
六、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經本所審查核准,以電話回復確認預約接見
    之日期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