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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5
五、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
    一時段為 9:00~10:00  ;第二時段為 10:00~11:00 ;第三時
    段為 14:00~15:00 ;第四時段為 15:00~16:00 ;第五時段為
    16:00~17:00。每時段受理 1  名辯護人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5
五、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
    一時段為 9:00~10:00  ;第二時段為 10:00~11:00 ;第三時
    段為 14:00~15:00 ;第四時段為 15:00~16:00 ;第五時段為
    16:00~17:00。每時段受理 1  名辯護人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5
五、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
    一時段為 9:00~10:00;第二時段為 10:00 ~11:00;第三時段
    為 14:00 ~15:00;第四時段為 15:00 ~16:00;第五時段為 
    16:00~17:00。每時段受理 1  名辯護人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