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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2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暨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時於現場等候之時間
    ,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本所提供辯護人以電話預約申請律師接
    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2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暨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時於現場等候之時間
    ,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本所提供辯護人以電話預約申請律師接
    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2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暨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時於現場等候之時間
    ,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本所提供辯護人以電話預約申請律師接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