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