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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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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