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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9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依
    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
    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9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依
    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
    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