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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5
五、閱覽處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
    抄錄檔案;本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
    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5
五、閱覽處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
    抄錄檔案;本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
    陪同人員指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