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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3
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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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