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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11
十一、本須知於合署辦公之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及臺灣基隆少年觀護所
      適用之。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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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於合署辦公之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及臺灣基隆少年觀護所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