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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10
十、閱覽處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換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10
十、閱覽處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換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