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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1
一、臺灣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檔案閱覽處(以下簡稱閱覽處)為
    本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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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檔案閱覽處(以下簡稱閱覽處)為
    本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