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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9
九、對於因災害失蹤,並經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被告,檢察官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酌案情,不經拘
    提而逕行通緝之。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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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因災害失蹤,並經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被告,檢察官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酌案情,不經拘
    提而逕行通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