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9
九、對於因災害失蹤,並經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被告,檢察官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酌案情,不經拘 提而逕行通緝之。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9
九、對於因災害失蹤,並經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被告,檢察官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酌案情,不經拘 提而逕行通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