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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4
四、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應以正式公文,
    敘明執行計畫及執行經費,行文本署。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應以正式公文,
    敘明執行計畫及執行經費,行文本署。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4
四、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應以正式公文,敘明執行計畫
    及執行經費,行文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