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