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列冊前,應與本 署簽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受撥付公益團體同意接受監督 查核契約書」,接受本署對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用之查核 評估。
十二、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列冊前,應與本署簽立「緩起 訴處分金受撥付公益團體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書」,接受本署對 緩起訴處分金支用之查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