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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7
七、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
    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7
七、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
    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