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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5
五、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當中若有夾帶(藏)、  雜違禁品者,依相關規定處置
    ;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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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當中若有夾帶(藏)、?雜違禁品者,依相關規定處置
    ;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