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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4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所送入
    之飲食、物品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或寄入人。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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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所送入
    之飲食、物品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或寄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