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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3
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家屬親送並需身分證影本留存,並
    於藥品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經由門衛或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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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家屬親送並需身分證影本留存,並
    於藥品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經由門衛或接見室依規定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