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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八十三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及法務部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立本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八十三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及法務部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立本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