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6
十六、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刑後強制治療受處
      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仍應
      按一般標準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6
十六、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刑後強制治療受處
      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仍應
      按一般標準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