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4
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後,儘速會同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前評估,
      並決定後續治療方式。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後,儘速會同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前評估,
      並決定後續治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