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2: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4
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後,儘速會同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前評估,
      並決定後續治療方式。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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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後,儘速會同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前評估,
      並決定後續治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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