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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要點 6
六、考核等級:優等(90  分以上者)、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丁等(未滿 60 分者)。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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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等級:優等(90  分以上者)、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丁等(未滿 60 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