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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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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查核事項,以加強政府出版品之管理及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目的為藉由查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有關政府出版品(以
    下簡稱出版品)管理之執行績效,加強本部各項出版品之管理。
三、本要點查核對象為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各機關。
四、本要點查核項目及分數之配置:
(一)是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本部出版品管理相關事宜。(15  分
      )
(二)是否依規定向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15  分)
(三)是否向國家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號或國際標準期刊號
      。(10  分)
(四)本部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書脊、紙本規格等之製
      作,是否符合「法務部出版品基本形制規定(CIS)」 之規定。(
      15  分)
(五)本部出版品是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寄存服務
      。(15  分)
(六)本部出版品是否訂有銷售價格。(15  分)
(七)依政府出版品管理相關規定之其他應辦事項。(15  分)
五、辦理方式分為平時報備及年度查核二種方式:
(一)平時報備:每季由各機關(單位)填報當季各該機關(單位)出版
      品發行情形,及各查核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整建檔
      。
(二)年度查核:每年不定期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會同本部秘書處抽查本部
      各單位及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三至五個機關(單位),實際查
      核出版品管理之辦理情形。
六、考核等級:優等(90  分以上者)、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丁等(未滿 60 分者)。
七、獎懲
(一)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二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一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考核成績列為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督導及承辦人員各
      嘉獎一次。
(四)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督導及承辦人員各
      申誡一次。
(五)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二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六)前開考核結果,由各權責機關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