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於本條第四項部分: 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除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 機關之意見及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外,並得審酌義務人之家庭、身分 、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可預期之收入、可預期之必要 支出及其他一切情狀,在維持義務人合理基本生活所需之範圍下,為 適當之限制。
五、關於本條第四項部分: 行政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時,除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 、移送機關之意見及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外,並得審酌義務人之家庭 、身分、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可預期之收入、可預期 之必要支出及其他一切情狀,在維持義務人合理基本生活所需之範圍 下,為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