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分署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扶養義 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
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分署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扶養義 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統 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
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行政執行處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 扶養義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