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3三、關於本條第一項各款部分:
(一)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
(二)分署得全部或部分運用各款所列規定,搭配法務部對於一定金額之
公告,為適當之生活限制。
(三)第二款所稱特定之交通工具,係指計程車、高鐵、航空器或其他具
有奢華享受性質之交通工具。但義務人因緊急情事或公務上理由,
而有搭乘上述交通工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第三款所稱特定之投資,係指期貨、股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
司債、黃金、外匯及其他具投機性質之金融商品。
(五)第四款所稱特定之高消費場所,係指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
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及其他高消費場
所。
(六)第七款所稱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包括:參與賭博行為(如六合彩
)、投資或經營特種營業場所、購買儲蓄型保單、特定之物及其他
應予限制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