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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1
一、為協助各分署執行人員妥適運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稱本條
    )核發禁止命令,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1
一、為協助各分署執行人員妥適運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稱本條
    )核發禁止命令,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訂定
1
一、為協助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妥適運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
    稱本條)核發禁止命令,特訂定本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