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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9
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遵守「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
    點」之相關規定,於收案後儘速指定期日偵查或為其他調查行為,並
    應接續進行。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9
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遵守「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
    點」之相關規定,於收案後儘速指定期日偵查或為其他調查行為,並
    應接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