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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6
六、檢察官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並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
    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予提起公訴。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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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並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
    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予提起公訴。